揭秘:古代脸上的刺字刑罚,究竟是何等残酷之举?
作者:佚名 来源:未知 时间:2024-11-09
古代在脸上刺字:墨刑的演变与影响
在古代,刺字作为一种刑罚,不仅给受刑者带来肉体的痛苦,更是一种精神上的羞辱。这种刑罚,被称为墨刑、黥刑、黥面或刺面,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长时间使用,留下了深刻的印记。
墨刑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商、周时期,是上古五刑(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)之一。最初,墨刑的施行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肤,然后在刻痕上涂墨。《尚书·吕刑》篇中有“墨辟疑赦”一句,孔安传云:“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。”《周礼·司刑》一节中“墨罪五百”一句话,郑玄注云:“墨,黥也,先刻其面,以墨窒之。言刻额为疮,以墨窒疮孔,令变色也。”这些记载说明,墨刑在最初规定为刑罚的时候,施行时用刀,而不是后世才采用的针刺。人的面部神经是极其敏感的,犯人在被黥面时的疼痛之状可想而知。由于伤口感染,有的犯人也会因黥面而致死。
从西周时起,墨刑的使用已很普遍。周初刑法规定“墨罪五百”,即列举应处以墨刑的罪状有五百条之多。可见,当时的刑罚是很严厉的,民众稍有小过,就要被黥面。周代,奴隶主贵族常用黥面者作守门人。因为这些人的脸上带有耻辱的标记,走到哪里都会被认出来,所以他们一般都不会逃跑。而且,黥面者的四肢是健全的,不影响劳作。春秋战国时,各国常使用黥面的囚徒去做各种苦役。
到了秦汉时期,墨刑被称为黥刑。据《三国志·魏志·毛玠传》记载:“汉律,罪人妻子没为奴婢,黥面。”在汉文帝废肉刑之后,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中,黥刑并没有真正被废除。秦国商鞅变法时用法严酷,有一次太子犯法,不便加刑,商鞅就把太子的师傅公孙贾黥面,以示惩诫。秦始皇三十四年(前213),丞相李斯奏请焚烧《诗》、《书》等儒家书籍,规定说,如果命令下达之后三十天内不烧者,要“黥为城旦”。“城旦”,是一大早就起来修护城墙的苦役工。当时,“黥为城旦”成为一种比较固定的处罚犯人的措施,这样的犯人遍布全国各地。
汉代以后,随着某些肉刑的恢复,黥面也重新被采用。晋代规定,奴婢如果逃亡,抓回来之后要黥其两眼上方,并加铜青色;如果第二次逃跑,再黥两颊;第三次逃跑,黥两眼下方。南朝泰始四年(468),宋明帝刘彧颁行黥刑和刖刑的条律,规定对犯有劫窃官杖、伤害吏人等罪者,要依旧制论斩;若遇赦令,改为在犯人两颊黥上“劫”字,同时割断两脚筋,发配边远军州;若是五人以下结伙以暴力夺取他人财物者,也同样处罚。
到了宋代,统治者将五代的刺字和中唐以来杖责流配的刑罚结合起来,称为“刺配”。北宋时期,朝廷又实行了折杖法,以杖刑代替了原来的苔、杖、徒、流四种刑罚的执行,但同时又沿用和发展了后晋以来的刺字刑罚,作为对死刑的一种宽大。刺字和杖刑、流配结合起来,三种处罚于一身,是一种仅次于死刑的重刑。宋朝的刺配按照罪行的轻重而不同,分为刺配本州、邻州、五百里、一千里、两千里、三千里及沙门岛等不同的等级,刺字分为大刺和小刺,所刺的形状也不尽相同。
凡是犯强盗罪在其耳后刺以环形,凡是处徒刑、流刑的则刺方形,处杖刑的则刺圆形,三犯杖刑移于面,直径不超过五分。后来又规定,凡是对于免死的强盗,在额头上要刺“强盗”二字,余下的字分刺在两颊。所刺的内容除选配某州(府)牢城外,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于脸上的。南宋后期仍执行类似做法,强盗免死,额刺免斩,面刺双旗,作为终身洗刷不去的耻辱标志而永远保留。
在古典小说《水浒传》中,有许多关于脸上刺字的描写。豹子头林冲是《水浒传》中第一个被在脸上